2004年12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
  超市购物遭人殴打,超市方应否赔偿
  衢州张女士来电:今年7月,她和其夫在某超市购物时因与人发生口角被打伤,超市保安未及时阻止打人行为,致行凶人逃跑。她是否有权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?
  本报作答: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张女士和其夫作为超市的消费者,超市理应保障其在购物时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但就本案而言,还应分清具体情况而论:如果超市保安怠于履行职责,袖手旁观或者擅离职守,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;如果超市有证据证明保安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,但仍未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,超市将不承担责任。

  买来的二手电视机爆炸,向谁索赔
  绍兴李女士来电:张女士购买了一台电视机,随后又将电视机卖给了王先生。王先生使用时电视发生爆炸,经鉴定,是由于彩电的质量问题导致。王先生要求电视厂家赔偿时,厂家以构成合同关系的是张女士为由,认为王先生不能向其进行索赔。王先生是否可以直接向厂家主张赔偿?
  本报作答:电视厂家作为生产者,对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品质担保的义务。该种义务不仅适用于第一个与其建立买卖关系的购买者,同样适用于二次购买者和使用者。因此王先生可以直接向厂家主张赔偿。

  商品已开封就不能退了吗
  金华黄先生来电:今年9月,他到商场购买VCD机,商场售货员推荐了一种进口品牌,并简单教了使用方法。李先生购买一台回家后,发现该VCD机的说明书等资料都是英文,无法知道其用途、性能以及完全掌握使用方法,便回到商场要求退货。商场却以已教给了使用方法,且机子已开封为由,拒绝退货。请问商场这种说法有没有理由?
  本报作答: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8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商场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,应该要求商场退换该机器及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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